食品法四十六条你怎么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生产安全食品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义务。要保证食品安全,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全过程提出控制要求,并有效实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及交付的控制。包括:(1)做好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原料是食品生产流通链条的源头,食品原料的采购和验收应按照本法第50条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进货验收记录等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生产工艺进行投料,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2)做好对生产工序、设备、贮藏、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可操作的生产工艺文件,确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并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做好生产记录。重点做好对产品污染的风险控制,严格防控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包括危害分析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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