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2017-03-20 11:18:12  来源:六和义快餐有限公司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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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才予以采购的制度。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抬头,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安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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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食品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做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批发企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销售主体,它们的销售量巨大,销售对象是食品经营者而非消费者。除了进货记录,批发企业的销货记录进非常重要,需要进行记录。为此,在已详细规定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和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补充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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